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部门 成员】
【部门 概述】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是一支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整合盈科大连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熟悉司法系统各部门的操作规程,邀请多名刑事专家学者作为顾问,针对疑难案件与前沿问题开展研究论证。团队秉承盈科总部“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一整套刑事业务学习制度、刑事案情分析研究制度、刑事案件实战化模拟法庭审理制度,致力于打造成一支“学习型、研究型、实战型”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力求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品牌化”的法律服务,竭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该部门主任董有生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高级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三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精湛的办案技巧。特别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各种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及死刑案件的辩护,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独特的见解与处理办法,深得当事人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曾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连续四年被抚顺市公安局聘任为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控告代理、被害人代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处置、刑事法律咨询与犯罪预防、协助客户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
【我们的优势】
一、盈科优势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10000余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盈科在发展中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4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等。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盈科全国分所为依托,以专业为中心,以交流与合作为两翼,整合盈科全国刑辩资源,打造规模最大、服务最强的盈科刑辩团队。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下设标准化辩护与代理研究中心、无罪辩护研究中心、死刑犯罪研究中心、单位犯罪研究中心、走私犯罪研究中心、涉黑犯罪研究中心、涉税犯罪研究中心、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研究中心、集资犯罪研究中心等16个核心机构。秉承细分领域、深入钻研、总结经验、形成成果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盈科刑事业务研究的广度与深度。
本部门在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领导下,以盈科大连分所为中心,全国各地分所、海外办公室资源联动,发挥区域向心力,打造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联动中取得共赢的效果。
二、团队优势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董有生律师,盈科合伙人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三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精湛的办案技巧。特别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各种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及死刑案件的辩护,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独特的见解与处理办法,深得当事人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曾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连续四年被抚顺市公安局聘任为法律顾问。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利军律师,盈科合伙人律师。曾在瓦房店市第二高级中学任专职教师三年。从事专职律师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被害人代理以及与犯罪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三百余件。特别擅长毒品类犯罪、侵财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案件的办理,凭着精湛的刑法专业知识和丰富独到的经验、资源,为众多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曾被评为2018年度、2019年度盈科优秀律师。现任大连市增材制造业学会监事长,世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团队中有众多资深律师,理论功底深,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业务娴熟,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方面,承办处理了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树立了诚信专业的口碑,受到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团队中有丰富刑案办理经验的律师,从司法机关视角对案件进行督导把关,严控办案质量,确保团队接受委托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做到高质量的辩护与代理。团队中还有精通英语、日语、韩语的律师,有美国执业律师资格,能熟练运用中英双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案件,协助外资企业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外资企业提供高端的法律服务。
【精典案例】
1、何某寻衅滋事案。董律师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孟某某非法经营案。董律师提出的“系单位犯罪,数额不够立案条件,孟某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韩某故意伤害罪。韩某因锁事至王某某鼻部轻伤二级,经薛静律师积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采纳薛静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4、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董律师提出的“法院执行程序不到位,张某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局撤销案件。
5、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董律师提出的“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某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局撤销案件。
6、陈某滥用职权案。董律师提出的“从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法院采纳,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7、杨某某妨害公务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被法院采纳。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免除处罚。
8、范某某故意伤害案。董律师积极做调解工作,达成和解协议,范某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9、于某某故意杀人案。董律师积极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争取最大利益,经过与对方家属和律师16次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获得了203万元的民事赔偿款。
10、苏某某盗窃案。苏某某系大学生,涉案金额6000元。薛静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苏某某判处缓刑,利用暑期刑罚执行完毕,暑期结束顺利到大学报道。
11、姜某某单位行贿、行贿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姜某某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12、刘某某玩忽职守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缓刑。
13、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董律师提出的“从犯,税款损失全部被追回,请求判处缓刑” 被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
14、姜某某串通投标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一贯表现良好” 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判处缓刑。
15、宋某某单位行贿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判处缓刑”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判处缓刑,为公司挽回1800万元经济损失。
16、齐某某故意伤害案。齐某某与袁某发生冲突,袁某先打了齐某某一拳,齐某某还击将袁某打成植物人,重伤一级。王利军律师提出的“齐某某防卫过当,且袁某有过错”的意见被采纳,同时,王利军律师积极做调解工作,齐某某与袁某达成和解,齐某某判处缓刑。
17、栾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被判死刑,薛静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后,提出“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贩卖数量认定错误”的观点被采纳,二审改判死缓。
18、周某军运输毒品案。周某军运输毒品的数量,依法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利军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周某军,发现本案事实系贩卖毒品,之所以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是为了使周某军的下线免予处罚。故王利军律师判断周某军下线系公安机关线人,并依此方案辩护,周某军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周某军挽回一命。
19、张某某贩卖毒品案。法院采纳张青春律师意见,没有采纳公诉人出示的微信转账记录,对特情抓捕时毒品数量、次数不予计算,检察院指控多次贩毒证据不足,判处张某某拘役5个月。
20、战某某诈骗案。王利军律师提出的“战某某交给客户的收据确是公司的真实收据,公安办案有瑕疵”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量刑14年,战某某最终判处10年。
21、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董律师提出的“数额不准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一年。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护原判。
22、孙某某受贿220余万元案。董律师提出的“数额不准确、有自首情节”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孙某某被轻判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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