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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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
1987年空军高炮学院 军学士学位。2003年 辽宁大学 法律本科。
1999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工作经历:
2015年4月从事律师执业。
2015年5月-2017年11月 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7年12月至今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控告代理、被害人代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处置、刑事法律咨询与犯罪预防、协助客户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
董有生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三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精湛的办案技巧。特别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各种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及死刑案件的辩护,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独特的见解与处理办法,深得当事人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曾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连续四年被抚顺市公安局聘任为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1、何某寻衅滋事案。董律师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孟某某非法经营案。董律师提出的“系单位犯罪,数额不够立案条件,孟某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董律师提出的“法院执行程序不到位,张某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局撤销案件。
4、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董律师提出的“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某某无罪”的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局撤销案件。
5、陈某滥用职权案。董律师提出的“从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法院采纳,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6、杨某某妨害公务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被法院采纳。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免除处罚。
7、范某某故意伤害案。董律师积极做调解工作,达成和解协议,范某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于某某故意杀人案。董律师积极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争取最大利益,经过与对方家属和律师16次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获得了203万元的民事赔偿款。
9、姜某某单位行贿、行贿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姜某某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10、刘某某玩忽职守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缓刑。
11、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董律师提出的“从犯,税款损失全部被追回,请求判处缓刑” 被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
12、姜某某串通投标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一贯表现良好” 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判处缓刑。
13、宋某某单位行贿案。董律师提出的“自首、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判处缓刑”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判处缓刑,为公司挽回1800万元经济损失。
14、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董律师提出的“数额不准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一年。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护原判。
15、孙某某受贿220余万元案。董律师提出的“数额不准确、有自首情节”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孙某某被轻判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