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与仲裁法律事务部
【部门 成员】
【部门 简介】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与仲裁法律事务部由原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海事海商律师团队组成,立足大连海事海商服务领域,联手盈科总部和全球分所海事海商资源,可向客户提供专业度最高、服务能力最强、业务辐射最广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客户评价该团队“在中国航运市场提供卓越法律服务超过20年,同行高度评价其在海事保险和海事处理方面的专长”;“国际国内业务都精通,已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诸多权威案例。” 主要客户包括国内外的船东互保协会、保险公司、船东、修造船企业、银行、海洋石油开发企业、海洋工程企业、贸易公司和国际律师行等。
该部门主任汪鹏南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兼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海上保险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钱伯思(CHAMBERS)中国北方一等海事律师、LEGAL500推荐律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大连仲裁委员会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海上保险法律委员会委员及救助打捞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调解员和智库专家委员和辽宁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等社会职务,曾成功代理多宗重大疑难海事海商、保险及贸易案件。
汪鹏南律师1996年成为大连海事大学最年轻的海商法教授,在海上保险法的研究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作为青岛远洋运输公司远洋二副,汪律师还具备处理海事案件所需要的航海技术背景。自2012年起,CHAMBERS 一直将汪鹏南律师评为中国领先海事律师。CHAMBERS 调研的客户及同行评价他“非常资深,经验丰富,善于与当事人及机构沟通”;“知识广博,诉讼技巧高超”;“清楚客户的目标,并能作出通盘周密计划。”作为中国海上保险法领域的权威专家,汪鹏南律师的主要著作包括:《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5版,教科书);《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第2版,与杨良宜先生合著);《中国海上保险案例摘要及评论》(第1辑和第2辑,主编);《现代海上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论文集);《挪威船舶保险手册》(主译);《海商法》(第5版,教科书,与司玉琢教授等合著);和英文出版物:The Modern Law and Practice of Ship Collisions at Sea(主编);Insurance Law in China (英国ROUTLEDGE出版社,撰写海上保险章)。
团队核心成员王丨律师具有海商法硕士学位,2004年起在本所执业,成功处理过大量海上污染、港口作业、租约、海上保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和人身伤亡案件,并为多家国内外客户提供海事及商事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合伙人滕立夫律师具有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和海上工作经历,工作有激情,善于钻研,在处理船舶碰撞、救助等海事案件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
【业务范围】
海事海商与仲裁法律事务部承接国内和涉外海事海商、保险、融资和贸易等所涉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可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下列各项法律服务: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
2、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拖带;
3、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包运合同;
4、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抵押、船舶融资、船舶修理;
5、共同海损、海难救助;
6、国际贸易合同;
7、港口及航道建设工程;
8、海洋污染;
9、海上人身伤亡;
10、海事行政诉讼;
11、海洋石油、海上风电;
12、海事担保;
13、再保险。
【我们的优势】
1、团队专业
海事海商与仲裁法律事务部律师具有该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处理大量相关案件,为多家大型企业和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能够满足客户专业需求。
2、认真负责
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核心,满足客户法律需求为己任,认真调查事实和研究法律问题,为客户量身打造法律服务,达到客户满意。
3、整合资源、共同发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是亚太地区最大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盛誉。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与仲裁法律事务部充分整合平台资源优势,利用联络合作机制塑造自身过硬水准,以达到与客户和谐共赢的局面。
【过往业绩】
1、“桐城”轮(m.v “Tong Cheng”)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1宗系列案件,代理被告船方抗辩货物保险人代位追偿,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同时成功改判11案,并确定航次租船合同无实际承运人这一重要司法判例(上海/上海/最高院);
2、“桐城”轮船舶保险共同海损纠纷案,代理英国汽船互保协会(Steamship Mutual)行使代为求偿权,从该船国内船舶保险人取得数百万美元共同海损分摊,并确定共同海损理算未结束可以中止船舶保险合同时效这一重要司法判例(天津/天津/最高院);
3、“桐城”轮货物共同海损纠纷系列案,代理英国汽船互保协会(Steamship Mutual)行使代为求偿权,从国外货物保险人取得数百万美元共同海损分摊,并确定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可以构成有效债权转让通知这一重要司法判例(天津/天津/最高院);
4、董良忱诉营口港建港污染纠纷,代理营口港成功拒赔巨额污染损害赔偿请求,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维持原判(大连/辽宁/最高院);
5、锦程国际物流与华裕电器集团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被告锦程国际物流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改判成功,确定船方代理人对FOB货物卖方(实际托运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义务这一重要司法判例(宁波/浙江/最高院);
6、郑萍诉人保财险河南省淮滨县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拒赔纠纷案,代理保险人获得一审、二审胜诉,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大连/辽宁/最高院);入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度保险诉讼典型案例报告;
7、张继华诉陈雪斌租船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代理被告在最高院成功申诉,该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改判被告无责任(大连/辽宁/最高院/大连);
8、大连东旅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诉大连市旅顺区北海街道办事处造船厂被迫关停合同赔偿纠纷案,代理原告获得一审、二审胜诉,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大连/辽宁/最高院);
9、“LONG CHARITY”轮南非搁浅事故,代理货物保险人处理货物救助和共同海损事宜,突破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成功向船东追偿巨额货物救助报酬,并免除货方巨额共同海损分摊(大连);
10、“MARIOLINA DE CARLINI”轮塞拉利昂搁浅事故,代理货物保险人处理货物救助和共同海损事宜,从法律(汉堡规则)适用上突破,成功向船东追偿巨额货物救助报酬,并免除货方巨额共同海损分摊(武汉);
11、“嘉裕”轮沉没,代理货物保险人成功拒赔被保险人预约保险合同索赔,当时我国法律对预约保险合同没有规定(大连/辽宁);
12、“隆伯6”轮触礁沉没,代理被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船东违反保险保证,成功拒赔船东索赔,并确定中船保不是商业保险公司,故不适用《保险法》这一重要司法规则(武汉/湖北/最高院);
13、“HEBEI SPIRIT”轮在韩国锚地被三星工程船碰撞,造成约4亿美元油污责任赔偿。我们代表船方在中国起诉三星工程船,在最高人民法院达成和解,成功突破约300万美元船东责任限制,挽回1200万美元损失,是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的重要案例(宁波/浙江/最高院);
14、“天利”轮与外轮碰撞后抢滩,船东与打捞局签订LOF劳式救助合同,并入SCOPIC条款,代理船东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功拒赔救助人的巨额船舶救助特别补偿索赔(CMAC中国海仲);
15、代理山东远东海运集团,通过伦敦LMAA仲裁,成功从韩国造船厂索回约1000万美元的预付船舶建造款(LMAA伦敦海事仲裁);
16、“菲特莱特”轮海上货物运输之真假提单案,船东主张收货人持有的提单是假的,拒不放货,代理收货人通过申请海事强制令成功要求船东交付货物,并在诉讼中成功从船东追回巨额堆存费(大连);
17、2021年成功代表10余家大连及东北冷冻食品进口企业,对由新冠疫情造成的巨额滞箱费,成功申请海事强制令,使进口企业可以及时提货,并迫使各大中外班轮公司放弃大部分滞箱费。本案引起大连市政府高度重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视频作为疫情期间服务大连经济典型案例。大连海事法院涉疫情6大案例中的3个案例。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海事案例。写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唯一的海事案例。
18、2022年代理托运人杭萧钢构胜诉清洁提单保函案,入选天津海事法院2022年典型案例。
19、2022年代理“AEOLIAN GRACE”轮货物LOF伦敦救助仲裁案,在上诉审为货方成功减少救助报酬100多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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