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公司的控制权,这就不能不提公司股权比例中的8个重要的点位,不管是公司股东、创业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清晰的知晓这8个重要点位,都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更加的清晰,张弛有度。
几个重要提示:
1、 “半数”、“三分之二”、“三分之一”是否包含本数?具体见下文。
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区别?具体见下文。
3、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代表表决权,重要点位在《公司法》原文中的表述为“表决权”,而不是“股权比例”,在决策权与分红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要多加注意区别。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用的4个最重要的表决权点位
1、绝对控制权:66.7%,即2/3以上(包含2/3本数)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达到2/3,可以绝对控制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即最高权力机构。2/3的表决比例除了可以表决通过一般事项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所以2/3的表决权比例又称作“绝对控制权”。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的基数是全体股东表决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是“出席”会议表决权作为基数。
参《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
2、相对控制权:50%,即1/2以上(此处50%是否包含本数在裁判中有争议,支持、不支持的均有判决)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达到1/2以上,可以通过一般表决事项,相对控制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的基数是全体股东表决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是“出席”会议表决权作为基数。
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全文并未提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半数通过的内容,所以实务裁判中,50%(同意)对50%(反对)是否决议有效的判决各有不同,需根据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参《公司法》第103条。
提示:股权结构中应避免50%对50%的结构,如果必须50%对50%,则应设置好表决1:1的效力约定,避免出现公司决策僵局。
3、一票否决权:33.4%,即1/3(不包含1/3本数,即需大于1/3)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33.4%的点位通常称为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源于《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关于特别事项表决2/3的约定,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如果反对的表决权比例达到33.4%(即超过1/3,此处1/3本数不可),则无法通过。
参《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
4、股东会召集权、公司解散请求权:10%(包含本数1/10)
代表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召开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即有临时会议的召集权。
此外,如果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的治理僵局,持有表决权比例10%(含本数)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所以这一比例点位又称公司解散请求权。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参《公司法》第39条、第43条、第103条、第11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4个重要的点位
1、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3%(适用于全部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本数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参《公司法》第102条。
2、股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权:1%(适用于全部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本数1%)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侵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股权比例限制,任意比例持股均可。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股权比例限制,且此处为“持有股份”数量,不是“表决权”。
参《公司法》第151条。
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适用于上市公司,包含本数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参《证券法》第88条。
4、重大股权变动:5%(适用于上市公司,包含本数)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或变动每增加或减少5%,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参《证券法》第67条、第86条。
本文中“本数”的确定,参《民法通则》第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