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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出资风险分析

2019.07.08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天然的优势“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那么,股东究竟承担怎样的出资责任呢?

未按约定数额足额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认缴出资(增资)未到期,股东责任要加速到期吗?

 

一、  什么是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据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增资时,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

 

二、   什么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其中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出资。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通俗地讲,只要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付出资义务,就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  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在设立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义务之一就是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当然负有继续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建议股东们在认缴注册资本时量力而行,理性确定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否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参见《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2.  向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设立公司、增资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如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基础是存在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何种的违约责任。

建议股东在投资、增资时,应当在股东协议中明确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参见《公司法》第28条

 

3.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具有较大的利益威胁。公司债权人应当特别关注股东的认缴期限,股东为逃避债务,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实践中,若公司已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如实将其财产状况向债权人披露,债权人仍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即使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亦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明知股东的缴纳出资期限未到,仍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要求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即便出资期限未届满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存在破产情形,即便股东出资、增资期限未到,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

建议公司债权人在进行重大交易时,应当主动审查交易对方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尽职调查,对于注册资本过大或过小、股东实缴出资期限过长的,应当谨慎选择,充分考虑风险后再进行交易。

参见《公司法》第2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4.  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建议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5.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公司发起人及时督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公司法》第30条

 

6.  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勤勉义务,在股东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及时向股东催收资本。

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法》第147条

 

7.  受让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新股东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增资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受让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因为股权转让而解除。若股权被多次转让,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尽出资义务的全部前手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请求部分前手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之查证转让股权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核查银行流水等材料确认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股东、受让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以降低受让股权产生的风险。

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8.  上述主体赔偿责任的性质

 

上述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公司增资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书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通俗地讲,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仅能就不能清偿的那部分债权,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公司增资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一次性的、有限额的,其他债权人不能超过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再次要求上述主体承担责任。

建议公司债权人尽早追索相关债权,以免贻误时机。

 

9.  执行程序中,可变更、追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出资人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得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如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见《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9条

 

10.执转破程序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个别债权,通常意味着该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债权人可以申请该公司破产,即进入“执转破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即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企业破产而免除,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纳其认缴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

 

四、  结语

法条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出资不规范,股东两行泪

 

 

注:

*援引自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

#援引自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