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追债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方往往缺少工程增量、停窝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施工方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则难以获得支持。但为实现施工方权利,仍然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那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对项目工程、发包方展开详尽的调查取证,从中获取有利信息,以促进诉讼案件调解、和解。
【基本案情】
1.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玻璃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为发包方,B公司为承包方。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按A公司书面确认为准。
2.因A公司未能按期提供符合条件的施工场地,且施工期间发生图纸修改等情况,导致B公司产生停、窝工损失。另外,施工期间工程还产生增量部分。但由于工程签证材料等并不完备,B公司对于停窝工损失的原因、事实,以及工程增量部分并不掌握非常详尽的证据。
3.工程竣工后,A公司与B公司未能完成决算,B公司因欠付工程款和停窝工损失向A公司提起诉讼。
【追债战术】
本案为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类纠纷,施工方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保留合法有效的证据,常常会发生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索赔失败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应当巧用诉讼武器,虽然可能无法履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但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进行调查取证,促进双方沟通调解。
本案中,A公司的工程存在违规建设的情况,律师实地查看项目工程现场,调查取证,并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到该工程部分楼房存在将原来二层公建改建为三层的情况,而这一更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规划批准,需要规划图纸进一步确认。故提起诉讼后,本案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该工程项目规划的具体情况,确认A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进而达到以打促和的效果。在证据并不齐备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通过诉讼促进调解,以实现权益。
【借鉴意义】
一、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的施工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若存在违反规划建设的情况,则可能面临停止建设、罚款、拆除等不同的行政处罚。
二、停、窝工损失的举证责任
施工方欲提出停窝工损失的索赔,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确有停窝工的事实产生。其次,需证明发包方的过错,即系因发包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产生停窝工损失。再次,需证明停窝工的损失金额。前两点是停窝工索赔举证中最为困难的两点,因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根据甲方要求随时变动,多数情况下可能并没有将具体情况以工程签证单或其他书面形式体现、记录,故此,索赔诉讼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故施工方需要注意书面证据的留存。最后一点,虽然也需施工方举证证明,但若施工方已经完成前两项的证明义务,那么最后一点一般都是通过提起鉴定申请的方式完成举证义务。因为即便施工方提供了证明损失金额的相关证据后,发包方也往往会予以否认或提出不同主张,对于损失标准的计算还是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专业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