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崔元涛
崔元涛 / 监事委员会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

江苏大学 法学学士

主要职务: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从事刑事辩护十四年,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超过300多件

经典案例:

1、陈某贩卖毒品罪,在法院审理中,辩护人提出“交易当场时扣押的包装毒品塑料袋与卖家犯供述的不是一个,在没有转账记录支持下双方是否存在交易存疑,应按持有毒品罪处理”的意见被采纳,法院变更罪名。

2、王某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提出“其作为主犯的妻子,日常仅是负责公司及家庭资金的管理,后续转移资金的行为是在其丈夫诈骗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故本人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的意见被采纳,法院最后按照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王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人提出“王某的部分代开行为及金额,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是在真实交易情况下因下手不能开具发票找人代开,该部分不构成本罪”的意见被采纳,后因虚开金额降低量刑幅度下调并适用了缓刑;

4、张某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案涉金额3500万元,辩护人提出的“家属非吸金额应扣除、从犯、自首”意见被采纳,判决有期徒刑2年。

5、陈某故意伤人罪,辩护人提出 “陈某手持利刃在具有多次捅刺的条件并没有多次捅刺,且在被害人倒地后打120抢救,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的观点被采纳,法院最后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潘某某侵犯知识产权罪,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受害人对韩国某公司的网络游戏尚未取得合法授权,韩国某公司尚未对中国区该款网络游戏提出产权保护”的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7、王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提出“王某和赵某同居一室,因二人各自贩毒,查获的毒品数量部分无法进行区分,在量刑上留有余地”的观点被采纳,一审死刑二审死缓。

8、杨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其属防卫过当,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部分被采纳,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

9、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搜查罪等8个罪名,辩护人精准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部分被采纳,拿掉罪名三个;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提出“高利转贷罪无证据支持,非法搜查罪缺少犯罪动机”的观点被采纳,又拿下二个罪名,最后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抽逃出资罪定罪,徐某是全案十个被告中唯一罪名、刑期下调的被告。

10、迟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三起)、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提出“迟某某所实施的部分犯罪属于个人犯罪,不属于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性质的犯罪”的观点被采纳,最后判决有期徒刑5年。

11、张某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辩护人在审查阶段,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12、祝某某冒充杭州联华公司财务人员,帮助公司老板在大连某银行贷前调查时,虚构应付账款1亿元,顺利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3500万元,取贷款后老板潜逃出境。祝某某等6人被大连市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提出的“祝某某只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对老板诈骗故意不知情”的观点被采纳,最后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13、郑某某系湖北人,因帮助诈骗分子从银行取款于2020年12月份被大连市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其掩隐金额为15万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郑某某银行卡流水数笔款项系个人合法收入及提取,并向检察机关提出补侦意见,后经过补侦认定金额为7万元。最终经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判决,刑期由三年(15万元的法定刑期)降为一年(7万元的酌定刑期)。

14、孙某在大连市开发区开设了金聚盛投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万元,最后不能兑付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为500万元,投资者大多为老年人。2018年12月份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案自首,后大连市开发区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至于法院。辩护人提出“孙某具有真实的投资项目,投资人投资不是基于孙某夸大的宣传而是基于高利诱惑,孙某没有任何挥霍行为,不符合诈骗构成” 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5、李某某黑龙江省宝清县人,2021年3月份,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在二个民间借贷案件中证人出庭证实交付640万元和600万元的事实)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虚假诉讼是无中生有,捏造法律关系,而李某某和债务人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仅是因为现金交付无法举证而指使证人出庭伪证是部分篡改案件事实,不属于捏造法律关系”的观点被检察机关采纳,后仅以妨害作证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