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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评析之三: 两个“扭结”与“红罐”权益归属

2017.10.08

       本案有一个很有意味的现象,虽然两审法院关于“红罐”包装装潢权利归属的结论不同,但在这一问题上所阐述的理由却基本一致:一是“王老吉”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在形式上不可分,二是实质的商誉不可分。这两个“不可分”,正是决定本案权利归属结论的两个“扭结”。这两个“扭结”真的就打不开吗?

       两审法院关于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关系的观点,我们在此前的评述中已作过总结,本文现重点分析本案相关商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正是因为本案包装装潢包含了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相关公众并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特有包装装潢权,而是认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与广药集团存在密切联系。加多宝公司及其各关联公司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贡献,但是,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应由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广药集团享有。因此,在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亦应一并归还给王老吉的商标权人广药集团。一审法院所阐述的上述理由的内在逻辑笔者看得不是很清晰,大概是说,“王老吉”商标回归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也随之回归,则附着于知名商品上的包装装潢和商誉也要一并回归。

       二审法院的分析要细致一些,判决书认可涉案包装装潢具有“独立的商业标识性权益”或“外溢于商标权之外的商誉特征”;但同时指出,由于包装装潢和商标结合在一起,且“王老吉”文字在包装装潢中被突出使用,加多宝公司也从未着意阻断和清晰区分包装装潢与其中包含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客观上使包装装潢同时指向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消费者亦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而会自然地将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同时建立联系。简言之,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不可分,商誉也不可分,但由于双方对这个包装装潢所蕴含的商誉的形成均作出了贡献,因此,包装装潢权益应当共同享有。

       本文认为,商标和包装装潢同为商品上的标识,经营者使用此类标识的目的是为了区别商品来源和承载商誉。二审法院的分析是正确的,涉案包装装潢具有独立承载商誉的功能。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本案中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可分的,或者商标标识在包装装潢中不那么突出,则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商标回归许可人,而包装装潢由被许可人享有权益并继续使用,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只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包装装潢一方面承载了加多宝公司名义的商誉,同时,“王老吉”商标在许可加多宝公司使用前形成的以及在加多宝公司经营期间形成的,附着在该商标上的商誉,又通过“王老吉”商标传导到红罐包装装潢上,提高了红罐的知名度。二审法院可能是考虑到这样一个特殊性,作出了权益共享的判定。笔者认为,不正当借用他人的商誉应被制止,但是,不是所有借用他人商誉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在多数情况下就是为了利用附着在该商标上的他人商誉。被许可人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的同时设计使用其他标识,从而利用他人商标的商誉形成指向自己的商誉,只要在商标许可到期后,对其他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就是正当的,这也是被许可人获取商标许可的目的以及支付许可费的对价的内涵之一;而要求被许可人在使用他人商标期间“着意阻断”商标和其他标识的关系,是不合理也不切实际的。当然,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还是需要“着意阻断”的,在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在许可合同到期后,以同样突出的“加多宝”文字替换“王老吉”并辅之以刻意区分的广告宣传,已足以阻断其商品与广药集团的联系。

       商号也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和承载商誉的标识,在本案中,不仅仅是红罐包装装潢,“加多宝”作为商号,其知名度的提升也是借助了“王老吉”的商誉的,难道该商号也要跟着商标走?因此,如果是从考虑商誉的角度而裁判红罐包装装潢归属广药集团或者由双方共同享有,恐怕难言理由正当。

       至于“王老吉”商标和红罐包装装潢在形式上是不是真的就无法分开?实际上,在许可合同到期后,加多宝公司将红罐上的“王老吉”文字置换成“加多宝”,就已经在事实上分开了。当然,有人也许会说,分开后就已经不是原来的包装装潢了。然而,这又有什么问题呢?作为包装装潢的设计人和使用人,加多宝公司自愿改变包装装潢从而继续使用与原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可以吗?其实,对该案涉及的此类包装装潢,在许可合同到期后置换商标标识,本就应该是被许可人的义务。

       本文的观点是,对于本案这种包装装潢由被许可人原始设计并使用,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的情形,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停止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在置换掉原商标标识后继续享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在法理上有其正当性的根据。而且,在实际效果上,较之共同享有权益的裁判,可以避免双方权益重叠导致的潜在纠纷,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后,本文还想补充一点:以红色为主色调的饮料罐包装装潢,不能被任何主体独占。如果加多宝公司仍以红色为主色调,而改变原包装装潢的其他颜色、文字及其搭配,就是一个新的包装装潢,与本案所涉争议就没有关系了。

       红罐案已经尘埃落定,本号发表的三篇系列文章旨在借题发挥,探讨与包装装潢标识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水平所限,难免贻笑大方,权作引玉之砖。

       谭立荣,高级律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员,辽宁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40808200,邮箱:dltanlir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