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评析之一: 红罐“共享”之惑
2017.08.11
【提要】既然认定王老吉商标标识已融入涉案包装装潢中而成为不可分割的主体,那么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这个共同享有的权益时,就必然会因不可分割而使用王老吉商标标识,如此商标权也因包装装潢的整体性而被“共享”了,但,这不应该是法院判决的本意;而如果加多宝公司在置换掉王老吉商标标识后使用,却反而证明包装装潢和商标是可以分割的,法院所持的不可分割的观点就值得质疑。这岂不是一个悖论?
关键词:包装装潢的内容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业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终审判决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的权属认定;而支持这一认定的关键事实基础,又是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内容的认定。那么,包装装潢的内容为何能决定权益归属,权益共享又如何实现呢?
双方当事人的立场
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包装装潢所具有的红色底色搭配黄色标识文字及黑色辅助文字的视觉效果,与其他同类商品包装的显著区别在于图案布局、标识底色、文字颜色、文字排列位置、色彩搭配等方面,而并不在于文字内容。包装装潢和商标是可以分开的,“王老吉”标识对涉案包装装潢的意义仅在其文字形式、颜色,与商标意义的“王老吉”无涉。
大健康公司则认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王老吉”商标是其中最突出的部分,不能从包装装潢的整体中分割出来。
显然,加多宝公司实质想表达的是,包装装潢和商标可以分离,包装装潢部分是由加多宝公司原始设计和使用,在商标许可使用到期后,商标可以回归广药集团,而包装装潢要留下;相应地,大健康公司坚持认为,包装装潢融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既然商标确定回归广药集团,包装装潢也要跟着走。
一审法院的观点和结论
一审法院认可了大健康公司的观点。一审判决对此论述道,包装装潢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元素及其排列组合而成的,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也可以将商标排除在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外。如果将商标标识作为包装装潢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此时不应将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割裂开来,应将包括该商标标识在内的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法院判定涉案包装装潢权由广药集团享有,加多宝公司无权享有该权利。
二审法院的观点和结论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观点,二审判决指出,加多宝公司既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王老吉”文字作为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的主观意愿,亦通过长期、稳定的使用行为和使用方式,使“王老吉”文字在事实上也成为了涉案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并与包装装潢中的其他内容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因此,加多宝公司关于二者可以分离的主张不能成立。
然而,二审法院在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的认定上却与一审法院不同。二审法院的思路是,既然王老吉商标和包装装潢的其他部分不可分离,而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王老吉商标在许可加多宝使用之前,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商誉;加多宝也对王老吉商标和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的商誉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共享”如何实现
二审判决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结果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好评。然而,笔者的疑惑是,既然王老吉商标已融入涉案包装装潢中而成为不可分割的主体,那么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这个共同享有的权益时,就必然会因不可分割而使用王老吉商标,如此商标权也因包装装潢的整体性而被“共享”了,但,这不应该是法院判决的本意;如果加多宝公司在置换掉王老吉商标后使用,却反而证明包装装潢和商标是可以分割的,法院所持的不可分割的观点就值得质疑。这岂不是一个悖论?那么,加多宝公司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和法院的立场保持一致?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场景,加多宝使用了共享权益的涉案包装装潢,广药说,你侵犯了我商标权!加多宝说,法院说不可分割,我尊重法院判决啊!加多宝如果把“王老吉”换成“加多宝”文字,广药说,未经共享权益人许可,擅自修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你还侵权!
尽管加多宝公司目前已经用金罐包装装潢替换了红罐包装装潢,但是,在本案终审判决后,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不排除加多宝公司重新推出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届时会是怎样一种局面?拭目以待吧。
谭立荣,高级律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员,辽宁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40808200,邮箱:dltanlirong@163.com